北京哪间医院治疗白癜风效果较好新建高标准基本农田须确权
权属调整不得造成损失
新建高标准基本农田须确权
权属调整不得造成损失
新建高标准基本农田须确权
权属调整不得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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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法制
发表时间:201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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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开始实施。标准对新建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所涉及的土地权属调整提出基本要求。
我国将在“十二五”期间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4亿亩,那么这些土地应该如何确权?标准规定,在土地权属调整之前,应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以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并明确土地权属。
标准提出,土地权属调整要实行公告制度,并要广泛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要确保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受益权以及监督权。同时,还要充分尊重利权人的意愿,合理调整土地利用关系。
标准提出了在确权时要坚持“利益不减少”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要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成后,农民承包地应与建设前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同或有所提高,此外,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调整不得造成相关权利人的权益损失。
标准还要求,各地在对土地权属确权时,应开展土地权属调整意愿调查,应全面了解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区群众对土地权属调整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