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居住区、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
本报讯(常素莉)近日,《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正式公布,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新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25%;新建教育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污水处理厂、公共文化场所等不低于35%;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20%;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办法》要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批准。调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规划城市绿地的总量,因调整规划而减少的城市绿地面积,应当在新的规划中予以补足。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禁止改变用途。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改正。公园周边应当划定一定范围的景观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城市人民*府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园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景观相协调。城市人民*府应当按有关规定对国家重点公园、省星级公园严格保护,禁止改变公园内独特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的风貌和格局。城市园林绿化用水、景观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优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城市广场应当以绿化为主,推行生态化、林荫化,配备必要的健身休闲设施。
《办法》还明确,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省人民*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主管部门对全省城镇规划区及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实施统一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管理体系。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