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腾讯广告法务
●违法要点
本期典型案例违法点主要涉及利用疫情对药品、保健食品、普通产品进行虚假宣传等类型
●法律规定
《广告法》第28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价格法》第14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重庆市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药品广告·虚假广告
案情介绍
当事人在其自营门店玻璃大门张贴的手写宣传单上,宣传“预防新冠状病*板蓝根、柑橘冰梅片、抗病*颗粒……清热解*类药物均可预防新冠状病*”;“预防新冠病*口罩+抗病*药物双向结合更加有效预防大于治疗”等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重庆市某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查处。
违法行为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宣称“预防新冠状病*板蓝根、柑橘冰梅片、抗病*颗粒......清热解*类药物均可预防新冠状病*”“预防新冠病*口罩+抗病*药物双向结合更加有效预防大于治疗”等描述,谎称其相关药品具备预防新冠状病*的功效,涉嫌构成利用疫情发布的涉及商品性能、功能、用途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虚假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天津市某药房发布违法广告案
药品广告·虚假广告
案情介绍
当事人在其橱窗内张贴的宣传海报中发布普通药品“抗病*丸”和“清热解*胶囊”,虚假宣传为“抗战新型冠状病*肺炎,流感,预防和治疗良药抗病*丸清热解*胶囊”。截至检查时,该药店共计销售“抗病*丸”和“清热解*胶囊”盒。经查,当事人对其销售的药品作虚假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拟对该药房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处以万元罚款,并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违法行为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宣称其普通药品是“抗战新型冠状病*肺炎,流感,预防和治疗良药抗病*丸清热解*胶囊”,涉及商品的性能和功能的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产生了实际影响,涉嫌构成虚假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药品广告·虚假广告哄抬价格
案情介绍
当事人在其店内张贴的宣传页上写到:“官方发布,新型冠状病*防治方案,中成药推荐使用连花清瘟胶囊,唯一说明书中表明可拆(抑)制冠状病*SARS药物,药师建议常备2盒,安全度新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北京市某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法拟处罚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此同时,当事人趁疫情之机,把原价17.8元销售的连花清瘟胶囊价格提升至29.8元销售,涨幅高达67.4%;还新购进一批口罩,将进价为16元一袋的“专业防护口罩耳带式”以36元一袋售出,进销差率高达%。这种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构成了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的行为,将依法拟处罚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分析
本案中,在无法提供技术资料、文献、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当事人擅自对外宣传夸大其药品的药理作用,使得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涉嫌构成利用疫情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当事人趁疫情提升原价的行为哄抬了商品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福建省某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食品广告·虚假广告
案情介绍
当事人通过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长沙市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产品广告·虚假广告
案情介绍
当事人在其药店在售消*纸巾中包装标示有“对流感病*H1N1,手足口病*杀灭率大于99.9%,可有效杀灭狂犬病*、麻疹病*、艾滋病*”等宣传产品功效的词语,未见消*产品或卫生用品等批准文号,且无其他证据证明所标示的产品功效。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长沙市市场监管局拟依法处罚罚款20万元。
违法行为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宣称其消*包装纸巾“对流感病*H1N1,手足口病*杀灭率大于99.9%,可有效杀灭狂犬病*、麻疹病*、艾滋病*”的表述无证据证明其产品的真实功效,该产品广告的用途和性能与实际不符,涉嫌构成虚假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衡水市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产品广告·虚假广告哄抬价格
案情介绍
当事人在销售防护口罩等防护产品时,在其天猫自营店铺网页上发布“医用三层一次性无纺布口罩”“外科口罩N95”等虚假宣传内容,且存在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和《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衡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万元。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问题已移交当地公安机关。
违法行为分析
当事人发布的产品广告中“医用三层一次性无纺布口罩”“外科口罩N95”等内容与防护产品的实际规格、质量等不符,属于虚假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当事人趁疫情提升原价的行为哄抬了商品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河北省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产品广告·虚假广告
案情介绍
当事人通过个人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注:部分案例尚未实际作出行*处罚、正处在执法过程中,但相应的监管机关已公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具备参考性。
案例来源
[1]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疫情防控期间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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