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违法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违法广告: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六条: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第十条: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第十二条: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二)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三)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四)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五)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四)《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2二、如有上述情形,企业将面临什么处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药品广告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或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药品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情节严重主要包含以下情形:(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五)造成人身伤残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而且,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该解释第五条专门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违法广告罪定罪处罚。3三、从各地行*处罚的案例给企业和消费者的启示(一)疫情期间虚假宣传可能招致顶格处罚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例如,近期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发布通报称,天津市绿之源大药房橱窗内张贴的宣传海报中把普通药品“抗病*丸”和“清热解*胶囊”虚假宣传成含有“抗战新型冠状病*肺炎,流感,预防和治疗良药抗病*丸清热解*胶囊”的内容,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执法总队认定其销售的药品作虚假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因虚假宣传,被处罚款万元,并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二)警惕